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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08-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华鑫包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平安搪瓷厂、上海波宝实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14号原告:嘉善华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下甸庙集镇昌明路265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平安搪瓷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平安镇南。诉讼代表人:王春宝。被告:上海波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平安镇四平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守广,执行董事。被告:上海万得凯园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平安镇平福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刘守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华鑫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得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波宝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凯园艺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华鑫包装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华鑫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华鑫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5元,减半收取计1077.5元,由原告嘉善华鑫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宇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