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08-06-2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骏龙木业厂与浙江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骏龙木业厂,浙江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705号原告:嘉善骏龙木业厂。投资人:吴应贤。委托代理人:戴惠荣。被告:浙江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宪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骏龙木业厂与被告浙江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骏龙木业厂于2008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骏龙木业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骏龙木业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91元,减半收取3196元,诉讼保全费2320元,合计诉讼费55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员姚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