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08-06-2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刘学木与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木,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刘学木。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木诉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木于2008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5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学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500元。二、如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2035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房泽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