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08-06-2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濮军与浙江健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濮军,浙江健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5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濮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健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宣少军。上诉人濮军因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濮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濮军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濮军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濮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