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西执恢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08-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熊爱仙与陈绪平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爱仙,陈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西执恢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熊爱仙,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黄石市三友货运信息业主,住黄石市。被执行人陈绪平,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汽车司机,住阳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黄民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绪平货物运输合同财产损害赔偿一案,被执行人陈绪平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绪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673元(含诉讼费4600元、执行费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傅 博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冬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