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08-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水根与周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水根,周水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129号原告周水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长荣。被告周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水根诉被告周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水根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水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水根撤回对被告周水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4元,依法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