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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08-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水根与周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水根,周水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129号原告周水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长荣。被告周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水根诉被告周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水根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水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水根撤回对被告周水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4元,依法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