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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监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08-06-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李广学、饶淑兰、李斌霞、李敏学与原审被告李建学房屋确权、返还使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监字第00022号原审原告李广学、饶淑兰、李斌霞、李敏学与原审被告李建学房屋确权、返还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7日作出(2007)碑民一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贾喜恩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