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三终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08-06-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任奇峰与宁波好迈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好迈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任奇峰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好迈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奇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耀军。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宁波好迈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任奇峰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宁波好迈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接到原审法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好迈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