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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08-06-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田建国与西安永强机械厂加工承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国,西安永强机械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田建国,男,汉族,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永强机械厂,住所地西安市龙首北路东段2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建国与被告西安永强机械厂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建国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建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建国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建国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