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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08-06-2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杜颖与西安房地产开发(基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颖,西安房地产开发(基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杜颖,女,1976年5月27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西安房地产开发(基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27号E阳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姜世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伟,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颖诉被告西安房地产开发(基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军智人民审判员  史洪锡人民审判员  葛 峰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