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08-06-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烟台北明客运有限公司与宋广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北明客运有限公司,宋广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483号原告:烟台北明客运有限公司。被告:宋广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北明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广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北明客运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宋广虎所有的鲁A×××××(鲁A×××××挂)号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北明客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宋广虎所有的鲁A×××××(鲁A×××××挂)号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泽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