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08-06-2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浙江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袁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袁一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981号原告:浙江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成明。委托代理人:李关宏。被告:袁一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袁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浙江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汤剑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