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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08-06-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吴江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分公司,吴江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416号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国强。委托代理人:何寅良。被告:吴江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7元,减半收取1244元,诉讼保全费1145元,合计���讼费238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郁益民审 判 员  祖国宏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