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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8-06-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某1与李红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1;李红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0号原告刘某1,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县。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刘宝科,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徐立,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兵,男,汉族,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刘某1与李红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