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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08-06-2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夏发祥与张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发祥,张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039号原告:夏发祥。被告:张桂珍。原告夏发祥与被告张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英独任审理,于2008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夏发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桂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2007年3月16日至2007年3月26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7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被告借款事实,向本院提交借据一张。被告未做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借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具有关联性和证明力。综合上述认证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07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有(借款人)张桂珍向(出借人)夏发祥借款人民币17500元正,保证在10天内归还。借款人张桂珍签名并盖指印,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兰溪口村86号,联系电话:132××××7833,借款日期:2007年3月16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实际欠款17500元,起诉时漏诉了500元表示放弃。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据确认了双方间的借贷合同关系,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现借款已经到期,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桂珍归还夏发祥借款1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张桂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请求交纳。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审判员  倪英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