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08-06-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新县义利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义利纺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499号原告: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柯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建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徐。被告:安新县义利纺织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同口镇郝关村。法定代表人:梁大咀,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新县义利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新县义利纺织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新县义利纺织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