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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08-06-2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陈金根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根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善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根。2008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曹晨。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根犯受贿罪,于200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朱聚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根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陈金根利用担任嘉善县经济开发区主任助理、嘉善县中国木业城管理委员会工程部经理、主任助理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工程监管等工作的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工程项目承包人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7900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楼跃进等证人的证言、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发票、组织机构代码证、嘉善县木业城管理委员会文件、嘉善县经济开发区证明、嘉善县人民政府文件、户籍证明、案发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陈金根辩称:楼跃进送的20000元已还给他了,雀友牌自动麻将机不是送给我的,是放在我家的;秦建桥送的衣服是8000多元,不是10000元;我和莫惠明是朋友间的交往,我也送他东西的;我搬房子时吴增友送我10000元,但我先送过他5000元;多普达手机是坏的,我还给他了;我是自首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楼跃进的20000元属借款,陈金根也曾经借钱给楼跃进,也不出具借条、支付利息,借款时陈金根的身份是木业城办公室主任,不管工程。(2)莫惠明送的礼卡3000元、搬家送礼3600元、春节送礼2000元应是礼尚往来,陈金根逢年过节也送给莫惠明钱,故不应认定受贿;(3)对吴增友送的宏基笔记本电脑的价格认定,应有发票,当时付款时陈金根也在场,价格为4200元,应按就低原则认定;(4)被告人陈金根与秦建桥已认识多年,秦建桥承包工程陈金根并不知道,也没有谋取利益,陈金根收受秦建桥的款物是违纪行为;(5)被告人陈金根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供述了全部罪行,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对被告人陈金根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陈金根在嘉善中国木业城台升大道主干道建筑工地、海宁皮革城及家中等地多次非法收受嘉善木业城道路等工程承包商楼跃进送的现金24000元、皮衣3件(男式2件、女式1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800元)、雀友牌自动麻将桌一台(价值人民币430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31100元。2005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陈金根多次非法收受嘉善木业城绿化工程承包商吴增友、俞永明(两人系工程合伙人)送的现金40000元、诺基亚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000元)、摩托罗拉V8型翻盖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600元)、多普达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600元)、宏基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6000元)、用于铺设家中车库及地下贮藏室的花岗岩石材(价值人民币4205.5元),总计价值人民币64405元。2006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陈金根在海宁皮革城及家中,非法收受承包嘉善木业城土方工程的秦建桥送的貂皮男式皮衣1件(价值人民币10000元)及现金8000元。2005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陈金根先后五次在嘉兴、吴江、自已家中等地非法收受嘉善木业城绿化工程承包商莫惠明送的现金18600元及3000元的购物券。2007年春节前、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陈金根两次非法收受承包嘉善木业城土方工程的张栋兴送的代币卡计2800元、硬中华香烟两条。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嘉善县人民政府文件、嘉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嘉善中国木业城管理委员会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等书证证实嘉善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嘉善县人民政府行政派出机构;嘉善中国木业城管理委员会及下属的嘉善木业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归嘉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被告人陈金根先后担任嘉善中国木业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工程部经理、主任助理、开发区主任助理等职务。2、行贿人楼跃进的证言证实,2002年5月至2003年4月,我承建嘉善中国木业城台升大道主干道的建筑工程,工程甲方负责人是木业城工程部经理陈金根。在2003年下半年的时候,陈金根对我讲他的摩托车坏了,要买一辆新的,让我出点钱。后我在工地上送给他20000元现金。2004年下半年的时候,陈的儿子去嘉善新世纪学校报名读书,他儿子钱没有带够,我就替陈金根付了学费4000元,后来陈也没有提起这件事。2004年下半年我陪陈金根到海宁皮革城买衣服,我买了三件皮衣送给了陈,两件是男式、一件是女式,价格分别是900元、1100元、800元,陈都收下的。2007年初,陈搬新家,我在魏塘镇晋阳路上一家专卖店买了一台雀友牌麻将桌送给了陈,价格是4000多元。因为陈金根是甲方负责人,我承建了木业城的工程,想同他搞好关系,今后能继续得到他的帮助和关照,所以送他钱物。3、证人陈满香的证言证实,我老公楼跃进被嘉善检察院叫进去的第二天或第三天,陈金根跟我联系,在嘉善人民医院附近陈给了我20000元钱,陈说这20000元钱是楼跃进送给他的,他怕自已也出事情不敢要这20000元钱了。4、行贿人吴增友的证言证实:我和俞永明两人合伙在2003年开始,在嘉善木业城承建台升大道绿化工程。甲方负责人是陈金根。我与俞永明共送给陈金根现金40000元、手机5只、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是6000多元,陈金根家地下室及车库的花岗岩材料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我们是为了搞好关系,在工程上得到他的关照,所以送他钱物。5、行贿人俞永明的证言证实:我共给陈金根现金10000元、手机三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0元,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6400余元,还替他支付了他家装修用的花岗石钞票7000余元。6、行贿人秦建桥的证言:2006年5、6月份,我承建了嘉善木业城财纳福禄回填土工程,甲方负责人是木业城工程部经理陈金根,我共送给他现金8000元、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小型大哥大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西服一件、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皮衣一件及东方代价券2400元。我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在工程上叫他多帮忙及今后做工程继续得到他的关照,所以要送他钱物。7、行贿人莫惠明的证言:我是在2003年开始在嘉善县木业城做台升大道二标段绿化工程,甲方负责人是木业城工程部经理陈金根。2005年底的一天,我和陈一起白相回嘉善,在我的车上送给陈金根3000元的嘉兴戴梦得购物券。2006年5、6月份一天,他来盛泽玩,我看到他的手机不大好,就对他说你去买过一部手机,随后从包里拿出10000元,他客气几句将钞票收下。2006年下半年,在嘉兴一家卡拉OK厅玩,我送给他3000元现金。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我知道陈金根搬新家,我准备了3600元现金的红包送给了陈金根。2008年春节前的时候,我让我姐夫到陈的办公室送给陈金根现金2000元。我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在工程上叫他多帮忙及想今后做工程继续能得到他关照,所以送以上钱物。8、行贿人张栋兴的证言:2005年我承接了嘉善木业城伟邦地块河道填埋工程,甲方负责人是陈金根。2006年春节前我准备了二条硬壳中华香烟、二瓶五粮液酒到陈金根家送给陈金根。2006年中秋节前,送陈金根二条硬壳中华香烟、二瓶五粮酒。2007年春节前送给陈金根二条硬壳中华香烟、二瓶五粮液酒、800元东方大厦礼卡。2007年中秋节前,送陈金根二条硬壳中华香烟。2008年春节前送给陈金根二条硬壳中华香烟、2000元农工商礼卡。我是在木业城有工程做,工程的事需要他帮忙、关照,所以要送他以上钱物。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嘉善中国木业城管理委员会与上述行贿人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10、工程款发票、支票存根:证实嘉善木业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各工程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况。11、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陈金根所收受的物品经鉴定价值合计62890.2元。12、案发经过:嘉善县纪委根据群众举报,2008年3月19日至24日找陈金根谈话,陈金根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经济问题,收受吴增友、俞永明、楼跃进、莫惠明送的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0700元。13、户籍证明。14、被告人陈金根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嘉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嘉善中国木业城管理委员会工程部经理、管委会主任助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7900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陈金根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其中:1、楼跃进送的20000元由被告人陈金根购买摩托车,事后并没有归还,直到检察机关对楼跃进进行讯问后,被告人陈金根才将20000元还给楼的妻子。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根的行为属受贿行为,而不属借款,应予认定。2、对莫惠明、秦建桥送的钱物,行贿人均予证实给陈金根送钱是为了搞好关系,在今后的工程中能得到他的关心帮助。故对上述事实应认定为受贿。3、吴增友送的宏基笔记本电脑,由俞永明的证言证实钱是由他支付,价格6400元,并有价格鉴定结论书予以佐证,故被告人陈金根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4、关于被告人陈金根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本院认为,嘉善县纪委在找被告人陈金根谈话前,已掌握了其部分犯罪事实,故陈在谈话后交待的其余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不应认定为自首,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金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二、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禇在倩审 判 员  宋胜华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