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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平民一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08-06-23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庞学志与王德永、张书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学志,王德永,张书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一初字第1556号原告庞学志,女,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王德永,男,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书丽,女,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学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庞学志负担。审判员  谭平元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