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08-06-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与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376号原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杰。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志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显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金 娟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