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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08-06-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与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376号原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杰。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志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显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金 娟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