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三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08-06-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宁波昌隆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永隆电梯部件厂与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宁波昌隆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永隆电梯部件厂,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华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志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昌隆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晓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北仑永隆电梯部件厂。法定代表人顾吉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翔。原审被告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上诉人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四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