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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三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08-06-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宁波昌隆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永隆电梯部件厂与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宁波昌隆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永隆电梯部件厂,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华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志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昌隆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晓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北仑永隆电梯部件厂。法定代表人顾吉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翔。原审被告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上诉人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四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