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08-06-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县西塘水泥有限公司与骆宝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西塘水泥有限公司,骆宝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嘉善县西塘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平。委托代理人:凌巧荣。被告:骆宝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西塘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骆宝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西塘水泥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西塘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嘉善县西塘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嘉善县西塘水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