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08-06-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德清县××丝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德清县××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787号原告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市镇××村村。法定代表人钱××。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德清县××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清县××丝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49元,由原告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