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刑初字238号
裁判日期: 2008-06-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韩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碑刑初字23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村民。2008年2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字(2008)第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韩某携带作案工具镊子窜至本市大学南路“德福祥”蒸饺店门口,趁被害人malovuRahkim(吉尔吉斯坦留学生)不备,用镊子从其口袋盗走诺基亚N7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80元),销赃后得款900元,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证明、证人证言、西安市碑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被告人韩某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26日起至2008年8月25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德清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