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武侯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08-06-2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佩克展示制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佩克展示制作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四川佩克展示制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陆坝村。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人和街31号。法定代表人丁域庆。案由:其他承揽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佩克展示制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佩克展示制作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佩克展示制作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佩克展示制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0元,减半收取268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共计4600元,由原告四川佩克展示制作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岳 平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玲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