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08-06-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铁梅钢塑门窗有限公司与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铁梅钢塑门窗有限公司,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沈益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12号原告:嘉善县铁梅钢塑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荣根。被告: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诉讼代表人:沈幼川。被告: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云梅。被告:沈益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铁梅钢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沈益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铁梅钢塑门窗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铁梅钢塑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铁梅钢塑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善县铁梅钢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宇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