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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08-06-2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常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常林贸易有限公司,肖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四川常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武青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魏子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群亮,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新明,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列平。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常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常林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常林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常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列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四川常林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苏 靓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璟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