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民二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08-06-2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嘉业纺织有限公司与嘉善县永伟砂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业纺织有限公司,嘉善县永伟砂洗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638号原告:浙江嘉业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升高。委托代理人:严晓黎。被告:嘉善县永伟砂洗厂。负责人:沈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业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永伟砂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业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江嘉业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94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