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吴民二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苏州侨兴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苏州未来农林大世界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侨兴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苏州未来农林大世界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688号原告(反诉被告)苏州侨兴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178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涛,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未来农林大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浦庄镇环湖路。法定代表人唐义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洪,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侨兴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侨兴公司)诉被告苏州未来农林大世界有限公司(下称农林公司)承揽合同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先由审判员肖仁刚独任审判,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被告农林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予以了合并审理。2006年9月18日、12月1日、2008年6月1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侨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建及其委托代理人温涛,农林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苏州侨兴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诉称,其依与农林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为农林公司施工安装了灯光、音响工程。至同年9月底工程基本完工,其曾多次要求农林公司验收该工程,但均遭拒绝。此后,农林公司不但自行将其开挖的布线沟回填,而且强行将其施工人员清场,并占有了其为该工程定制的材料及设备,既不与其结算工程款,也不让其施工人员进场。据上,要求农林公司支付工程款211453元(合同价为260000元,后增加材料289453.49元,合计289453.49元,农林公司已付款78000元)。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未来农林大世界有限公司辩称并反诉称,侨兴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对其多次提出的整改要求不理不睬,且延误工期,致使其不能在05年国庆节期间使用该灯光音响系统。现侨兴公司在尚未完成工程的情况下要求其支付工程款,与法无据与理不合。据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由侨兴公司偿付违约金45600元(从2005年10月1日起至2006年5月16日止,以每日200元计算);由侨兴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78000元;驳回侨兴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初,侨兴公司与农林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侨兴公司包工包料承建农林公司的灯光音响工程,造价275000元,审核为260000元,管线施工量按实结算,管线材料等以报价分项的单价为准;工期22天,自2005年9月8日起至同月30日止,工程须具备播音条件,否则每拖延1天罚200元;工程质量按照图纸要求并符合国家施工技术规范,因侨兴公司的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由侨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农林公司预付3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7天内支付60%工程款,一年保修期满2周内付清余款。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该合同的附件为报价单、部分施工方案说明、路灯自控原理图、广播音响及路灯照明施工要求及说明各一份。部分施工方案说明确定:路灯音响基础(混凝土)为40×40×50CM,高出地面10CM;电缆沟约30×60CM,工程结束后复原。合同签订后,侨兴公司即购置了相关材料及设备,并组织人员按图进行了施工;农林公司于同月21日预付了侨兴公司工程款78000元。同月23日,双方签署音响系统备忘录一份,载有:沟深按30×60CM,PC管未进场的换成国标管,音频电缆换成苏州VV江南电缆,9月27日回填。10月11日,农林公司致函侨兴公司:部分材料不符合标准,电缆沟深大部分没有达到要求,过路管线部分没有铺设钢管,音响基础大部分达不到施工要求,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没有通知我方现场验收而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材料进行更换,对不符合施工要求的予以返工,10月13日前完成音响系统工程。10月16日,侨兴公司向农林公司开出工程联络单一张,载明:管线预埋及回填已全部结束,有几个镀锌预埋件需作整改处理,现要求予以确认,并进行下道工序的设备安装,请贵司在1日内回复(农林公司未在该联络单上签字盖章)。10月18日,农林公司又致函侨兴公司:贵司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开沟深度和选用电缆PC管材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问题,贵司不仅没有认真处理已出现的问题,而且以后又出现了电缆线铺设走向更改、音响点位自行变更、通过排水沟的电缆没有铺设钢管、护缆PC管连接漏用束节和胶水等问题,现通知贵司在24小时内委派经营或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接受我司对隐蔽及中间工程部分的验收,在质量问题没有整改和处理前,不得继续施工,若贵司仍不认真处理问题,我司将终止合同,一切责任由贵司承担。10月20日,侨兴公司复函农林公司:对于贵司所述开沟深度和选用电缆、PC管材不符合合同要求,我司认为实为在制造是非,该隐藏工程的完成是在贵司现场人员全程参与的前提下完成的,且9月30日贵司组织人员对该隐蔽工程(开沟、布线、布管)实行了全面回填,鉴此我司认为贵司已对该隐蔽工程进行了质量确认;贵司对我司签约期间提供的图纸一直未作书面确认,而是采用比较模糊的现场划线来确定管线线路及音响点位的安装;鉴于目前贵司禁止我司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并单方面扣留我司的设备及工具,对此我司无法理解,由此导致工程延误及相关损失,由贵司承担。同年12月15日,农林公司再次致函侨兴公司:贵司并未对施工中产生的问题,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出方案或采取措施,望贵司尽快拿出整改方案,以便问题的尽早解决。同年12月20日,双方在当地公安机关的主持下,签署了暂留物品清单一份。2006年1月4日、9日、26日、5月16日,农林公司分别致函侨兴公司:要求侨兴公司拿出整改方案,尽快推进工程的完工,否则将终止合同,委托第三人施工,并追究相应责任。此后,该工程一直搁置至今。审理中,本院根据侨兴公司的申请,委托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侨兴公司已完成之灯光音响工程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工程造价227802元,其中包含留置设备价款70901元,尚存争议部分价款60583元。留置的设备有:MP-9811P前置放大器1台,计562.62元;MP-9814T节目定时器1台,计1333.12元;MP-9823S16位电源时序器1台,计1135.56元;MP-9813B十路分区器1台,计670元;8006录音卡座CD一体机1台,计1432.33元;DVD1台,计389.97元;MP3播放器1台,计584.10元;电源时控器(含机箱)1台,计1030.76元;350W合并式功率放大器1台,计1699.04元;WH-2F切换器1个,计180.38元;室外电源箱5个,计193.27元;1500W后级功率放大器4台,计34290.06元;CE-200带前奏音麦克风2支,计687.18元;DSP600B带灯草地音箱30个,计17522.98元;1.8M广播机柜1台,计1546.14元;石头音箱15个,计5282.66元;工程税金2361.21元。以上合计70901元。尚存争议部分的有:带灯草地音箱39个,计25311元;石头音箱26个,计10174.06元;地面开挖3700米(回填),计20350元(每米5.50元);水泥基座130个,计2730元;工程税金2017.57元。以上合计60583元。有关农林公司要求侨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78000元,农林公司提供了其制作的2006年1季度、2季度基层主要情况表各一份,2005年8月(净利润-10270806.81元)、2006年8月(净利润-2663000.86元)利润表各一份。双方当事人确认,农林公司回填电缆沟的日期为2005年9月30日,侨兴公司施工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日期为2005年10月14日。侨兴公司述称,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其开挖的3700米电缆沟中,300米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其余部分是没有达到沟深60CM(约40-50CM),对于农林公司提出的有些材料不符合规定,有些线路走向出现偏差的问题,予以了否认;现在农林公司的材料及设备,其曾要求取回,但农林公司不允许;农林公司9月30日回填后,其施工人员未离开施工现场,但农林公司不允许继续施工。同时,对于评估鉴定结论书尚存争议部分中除地面开挖的人工费由法院认定外,其余部分可在评估总额中剔除。农林公司述称,侨兴公司施工过程中,是有监理人员监督侨兴公司施工的。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侨兴公司即定购了相关材料及设备,并派出施工人员至农林公司进行了施工,为此农林公司也支付了侨兴公司部分价款,因此该合同已在履行之中。合同履行中,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导致该工程至今未履行完毕,现双方当事人均要求解除该合同,本院予以准许。尽管侨兴公司开挖的电缆线沟深大部分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60CM,但是农林公司不是采用要求侨兴公司补正的方式,而是采取自行回填的方法处理纠份,且不准侨兴公司施工人员继续施工,致使无法判定侨兴公司完成该工程的具体日期,从而农林公司要求侨兴公司偿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侨兴公司已完成之工程量及造价经评估为227802元,双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现双方只是对留置设备的归属及尚存争议部分价款的处理有不同的意见。由于侨兴公司购置的材料及设备与该工程相关,且农林公司留置该批材料及设备无合法依据,因而该批设备应归农林公司所有,对此农林公司应支付相应的价款。又由于侨兴公司放弃了尚存争议部分除地面开挖人工费之外的主张,因而根据合理原则及本案具体情况,认定侨兴公司地面开挖的人工费为14800元(以每米4元计算)。由此,侨兴公司的工程量及造价认定为182019元,减去农林公司已付的78000元,农林公司尚应支付侨兴公司价款104019元。农林公司要求侨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因所供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故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苏州侨兴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未来农林大世界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未来农林大世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苏州侨兴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04019元。三、由原告(反诉被告)苏州侨兴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购置,现在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未来农林大世界有限公司处的材料及设备,归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未来农林大世界有限公司所有(详见评估鉴定报告除税金之外所列的留置设备清单)。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未来农林大世界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苏州侨兴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8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542元,评估费6324元,合计人民币34748元,由侨兴公司负担4748元,农林公司负担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99。审判长 董德宝审判员 薛成荣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