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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泰州市奥达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奥达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47号原告:泰州市奥达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罡杨镇夏庄村。法定代表人:朱根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华、李亚萍。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大云镇花乡大道468号。法定代表人:陈学力,执行董事。原告泰州市奥达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泰州市奥达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8147元。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业务合作关系,被告因生产需要购买原告的产品,双方于2007年10月9日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分6次将货物运送至被告处,被告工作人员在对帐单上签字确认,且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到货物后并未依约给付货款,现被告欠原告货款计118147元。上述事实,有合同、对帐单、增值税发票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货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奥达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147元。本案受理费266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