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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黄享平与彭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享平,彭雪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660号原告:黄享平。委托代理人:张福根。被告:彭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享平与被告彭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享平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享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享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黄享平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