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黄享平与彭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享平,彭雪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660号原告:黄享平。委托代理人:张福根。被告:彭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享平与被告彭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享平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享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享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黄享平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