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泰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与林上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林上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住所地:泰顺县泗溪镇永安。负责人季钱清,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林上进。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上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7)泰雅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泗溪信用社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林上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上进在2008年5月4日前自动归还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信用社规定计算),并负担案件诉讼费275元(申请执行人已垫付)、执行费2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林上进目前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据此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泰执字第1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成庚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景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