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国庆、徐涛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陈国庆,徐涛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467号原告: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谈公路792号。法定代表人:陈明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伟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庆。被告:徐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国庆、徐涛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6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为2071元,由原告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