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上海林昊木业有限公司与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林昊木业有限公司,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289号原告:上海林昊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成功。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力。原告上海林昊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林昊木业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6160元。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有业务关系,原告为被告供应胶合板,原告为被告送货合计86160元,并为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被告未付货款。上述事实,有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货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上海林昊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160元。本案受理费195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