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上海永昌皮革有限公司与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55号原告:上海永昌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俊。委托代理人:杨邹华。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力。原告上海永昌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永昌皮革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货款240988.3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计至实际付款日,比例为日万分之二点一;以各期逾期应付款项为基数,各自支付日暂计至2008年3月30日,为人民币6596.59元)。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以订单方式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货,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交货,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0988.30元。上述事实,有订单、增值税发票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货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被告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上海永昌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0988.30元。二、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上海永昌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596.59元。本案受理费501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