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卫华与沈秋生、顾生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华,沈秋生,顾生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徐卫华,男,汉族,1942年8月1日,现住西安市。被告沈秋生,女,汉族,1948年10月15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杨建生,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钦,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顾生培,男,汉族,1956年4月13日生,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张驰,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俊,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卫华与被告沈秋生、顾生培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卫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285元。审判员 王万民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