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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赵东望与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望,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09号原告:赵东望。委托代理人:沈蓉。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力。原告赵东望与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东望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盒饭款36117元。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为被告送盒饭,双方约定每月对帐一次,在本月月底或下月初支付盒饭费。从2007年11月开始,被告虽仍与原告对帐,但却未支付盒饭费,截止2008年1月底,被告共结欠36117元。上述事实,有证明及清单二份、用餐明细表十三份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货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赵东望支付盒饭款36117元。本案受理费70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