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吴贻香与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贻香,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53号原告:吴贻香。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力。原告吴贻香与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贻香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5113元。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五金钢材,原告开具发票后,60天内被告付款。此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五金及钢材合计金额15113元,被告未付货款。上述事实,有合同、收款收据、入库单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货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吴贻香支付货款15113元。本案受理费17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