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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江山市清林木业制品厂与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清林木业制品厂,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294号原告:江山市清林木业制品厂。法定代表人:马菊清。委托代理人:鲍文荣。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力。原告江山市清林木业制品厂与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山市清林木业制品厂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125107.20元。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曾存在业务关系,原告共计销售给被告125107.20元木材,被告收到货后,经验收合格,但未支付货款。上述事实,有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货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江山市清林木业制品厂支付货款125107.20元。本案受理费280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