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阮小检与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小检,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80号原告:阮小检。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力。原告阮小检与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小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小检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1911元。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一直有业务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大米,自2007年9月份以来,被告每次收货后均未支付货款,至今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1911元。上述事实,有送货单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货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阮小检支付货款41911元。本案受理费84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