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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上海荣联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荣联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36号原告:上海荣联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联合。委托代理人:姚永锋。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力。原告上海荣联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立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荣联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双方系长期业务单位,被告经常向原告购买五金工具及其他产品,在2007年7月以前基本能按时结清货款,但从2007年8月开始至2008年1月底止,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66693.4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6693.4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上海荣联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起诉状、庭审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入库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帐支票、退票理由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口头买卖合同事实清楚,依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属违约,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荣联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66693.40元;本案受理费146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867元由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