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黄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苗宗华与王富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苗宗华;王富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黄民初字第928号原告苗宗华,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尹建平,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富功,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周鹏、王晓竹,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宗华诉被告王富功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纪谦清审判员 孙玉华审判员 周 珊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明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