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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黄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苗宗华与王富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苗宗华;王富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黄民初字第928号原告苗宗华,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尹建平,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富功,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周鹏、王晓竹,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宗华诉被告王富功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纪谦清审判员  孙玉华审判员  周 珊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明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