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麟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何忠元与王荣清交通事故赔偿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麟执字第21-1号申请人何某某,男,汉族,个体运输户,现住址不明。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汽车驾驶员,现暂住县财政局。何某某与王某某交通事故赔偿追偿纠纷一案,本院的(2000)麟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王某某应赔付何某某20701.80元,承担诉讼费1785元,权利人何某某于2001年元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本院于2001年5月28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2001年12月13日对被执行人王某某住所及人身依法进行搜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日裁定对本案中止执行。后经本院做工作,王某某分次给付赔偿款12000元,交诉讼费1785元,剩余案款6916.80元未付。近期在清理执行积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现在财政局做临时工,收入较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麟执字第2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XX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