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蒋义红与赵玉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义红,赵玉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381号原告蒋义红,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西安市特警支队干警。委托代理人王世奎,男,汉族,1981年11月23日生。住,系该政法大学2006年毕业生。被告赵玉敏,女,汉族,1974年12月14日生。住西安市。系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昆明路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虹睿,女,汉族,1978年1月27日生。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西安交通大学在读博士生。委托代理人胡家铎,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生。住西安,系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昆明路支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义红诉被告赵玉敏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义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师敏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