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二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戴岩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岩金,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二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岩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明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海婴、张桌。上诉人戴岩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温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俞少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许江杰、余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戴岩金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岩金申请撤回上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岩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戴岩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少春代理审判员 许江杰代理审判员 余 音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