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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泰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与林清平、林家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林清平,林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执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住所地:泰顺县泗溪镇永安。负责人季钱清,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林清平。被执行人林家强。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清平、林家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11月12日作出(2007)泰雅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林清平、林家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上进在2008年5月4日前自动归还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05年12月29日起至2006年11月20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0.695%计算,从2006年11月2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罚息,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851元(申请执行人已垫付)、执行费4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林清平、林家强目前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据此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泰执字第1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成庚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景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