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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宝民一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一初字第1501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明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