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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凤荣与陕西国鑫招商商务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荣,陕西国鑫招商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杨凤荣,女,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陕西国鑫招商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南路1号怡和国际大厦A座1703室。法定代表人蓝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梅,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荣与被告陕西国鑫招商商务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31.5元。审��长尤骥代理审判员 葛 峰代理审判员 康晓钟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庆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