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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08-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孙某某,女,1974年5月21日出生,回族,无业。被告乌某某,男,1974年1月7日出生,回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铁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