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08-06-0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金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420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韩建英,女。被告:黄某。本院受理原告金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金某于200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