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中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8-06-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晟泰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太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晟泰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中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晟泰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金新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太林,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依据本院(2007)中执字15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查封位于郑州市未来大道73号XX号楼东4单元3、4层东户(房产证号02××39)房屋壹套。经查,此房系案外人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郑州市未来大道73号XX号楼东4单元3、4层东户(房产证号02××39)房屋的查封。执行员  张宏宇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